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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與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糾紛一案

發表時間:2008/02/28 00:00:00  來源:法律圖書館  作者:admin  瀏覽次數: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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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與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糾紛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8-2-20)

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與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糾紛一案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6)昆民一初字第78號 
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東郊大石壩。 
法定代表人余旭,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李劍,云南建耀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訴訟代理人祁永翔,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住(略),系該公司職工,身份號碼:(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反訴原告)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龍縣漕澗鎮。 
法定代表人李云疆,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楊芳、李俊華,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昆明分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峰石油)與被告(反訴原告)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界硅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三界硅業提出管轄異議,本院裁定駁回管轄異議,三界硅業不服裁定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06年11月5日,本院委托云南科信司法鑒定所、云南信馳司法鑒定所對本案相關事宜進行司法鑒定,因三界硅業未預交鑒定費,該二司法鑒定所將鑒定事項退回本院。2007年1月10日,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本院給予1個月時間調解,本院予以準許。2007年2月5日,本院委托云南亞太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依法鑒定后出具了鑒定報告。2007年4月13日雙方當事人再次共同申請本院給予2個月時間調解,本院予以準許。2007年6月7日,本院委托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對本案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依法鑒定后出具了鑒定報告。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2008年1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奇峰石油的訴訟代理人李劍、祁永翔,三界硅業的訴訟代理人楊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奇峰石油訴稱:2005年4月10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奇峰石油為三界硅業承建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鋼結構廠房的制作工程。奇峰石油制依約做完工程并進行了交付,但三界硅業僅支付了150萬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267000元及利息,經奇峰石油多次催要無果,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界硅業:1、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金1267000元及自2005年4月10日起至今所產生的利息55431.25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2007年4月13日,奇峰石油變更其訴訟請求為判令:1、解除雙方當事人于2005年4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運輸、安裝合同》;2、由三界硅業支付已完工未付工程款本金863860.15元及利息;3、由三界硅業承擔本案訴訟費。 
三界硅業答辯并反訴稱:工程尚未完工且存在質量問題,在整改并驗收前三界硅業有權拒付工程款,且合同不能解除,故在要求駁回奇峰石油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反訴請求判令奇峰石油:1、對涉案工程進行質量整改,直至能通過云南省或大理當地質監部門驗收,并保證該工程在國家質量使用年限范圍內使用,若出現質量問題應由該施工單位負責承擔一切責任;2、就已完工部分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一套;3、承擔本案反訴費。 
奇峰石油針對反訴答辯稱:奇峰石油同意在鑒定報告確定的范圍內進行質量整改,但合同約定是雙方驗收而非云南省或者大理市的相關部門驗收,涉案工程系未完工程,不可能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故請求駁回奇峰石油的反訴請求。 
根據證據交換、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無爭議事實,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05年4月10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奇峰石油為三界硅業承建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鋼結構廠房的制作工程,工程內容是:主體廠房的制作,廠房內的起重設備、搗爐機的制作,工程承包范圍包括上述工程范圍的制造和調試;合同工期為30天,開工日期為合同簽訂后預付款到奇峰石油賬戶的當天起算,竣工日期為2005年5月12日;工程質量按現行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制造,完畢后由雙方當事人進行驗收;運輸方式以及費用的負擔由其他合同約定;交付方式和地點在奇峰石油方廠內;起重機的檢測費用由奇峰石油承擔;合同價款按2005-019號合同工程內容及三界硅業方要求的技術協議和奇峰石油方提供的預算材料進行總包干;金額為221.7萬元;結算方式是合同簽訂后,三界硅業付給奇峰石油100萬元預付款,奇峰石油制作完畢進場安裝前,三界硅業再付給奇峰石油66萬元,2005年5月30日前再付28萬元,2005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款;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技術協議書、圖紙一卷、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工程驗收報告及起重機合格證,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損失,或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工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裁決。該合同的簽訂地點為“云南省昆明市”;雙方當事人均在該合同上簽字蓋章。《2005-019號合同工程內容》、《云龍縣漕澗三界硅業有限公司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技術協議》對雙方合同的內容進行了明晰。《漕澗硅廠鋼結構廠房預算》對廠房的制作、運輸、安裝、涂裝的造價進行了整體預算,同時對起重機、搗爐機的報價也進行了預算。同日,雙方簽訂了《工程運輸安裝合同》,對主體廠房、附廠房的運輸、安裝以及廠房內起重設備的運輸、安裝工程進行了約定。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合同簽訂后預付款到奇峰石油方的賬戶開始起算,竣工日期為2005年6月15日。工程質量標準按照GB50205-2001《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安裝完畢由三界硅業按標準驗收。運輸安裝費用為總包干費用55萬元。結算方式為三界硅業于2005年9月30日前付給奇峰石油27.5萬元,于2005年10月30日前付給奇峰石油27.5萬元。該合同簽訂地亦為云南省昆明市,在合同發生爭議,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裁決。雙方當事人亦在該合同上簽字蓋章。建設安裝施工合同的價款為221.7萬元,與工程運輸安裝合同的工程價款55萬元的總和即為雙方廠房預算及起重機報價的總和。2005年6月14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奇峰石油為供方,三界硅業為需方,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奇峰石油為三界硅業提供奇峰石油生產的彩色壓型鋼板,規格型號為T=0.476的屋面彩板,2172.4平方米,T=0.476的吊架彩板,89.1平方米,T=0.476的雨蓬彩板,1821.6平方米,以上彩板的單價為每平方米60元,總金額為244986元。交貨時間為預付款到奇峰石油方賬后進入三界硅業方工地安裝,本合同價含制作、運輸和安裝。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以及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交提貨地點為需方工地,運輸費用由奇峰石油承擔,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由奇峰石油方負責,運輸方式為汽車運輸。結算方式及期限為合同簽訂后三界硅業付給奇峰石油預付款20萬元整即合同總價的80%,奇峰石油開始發貨前三界硅業再付2.5萬元,即合同總價的10%。安裝全部完成,三界硅業驗收合格后付清全款,奇峰石油開具工程當地的建安發票。違約責任按經濟合同法執行。解決糾紛的方式按經濟合同法或到有關仲裁機構仲裁,其他約定事項奇峰石油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圖紙由奇峰石油提供,三界硅業按圖紙進行驗收,原、三界硅業雙方均在合同上簽字蓋章,該合同的編號為2005-024,簽訂地點為昆明。上述合同簽訂后,三界硅業按約向奇峰石油支付了100萬元的預付款。奇峰石油根據合同制作鋼結構廠房,并運輸、安裝了主體廠房、起重設備等大部分工程,搗爐機至今未安裝到三界硅業的廠房中。三界硅業曾于2005年6月3日向奇峰石油支付過預付設備款30萬元,2005年6月20日,支付預付設備款20萬元。2005年7月21日,三界硅業曾向奇峰石油致函,提出三界硅業建房正值雨季,加之三界硅業電源點和線路沒有最后落實,導致公司整個建廠必須順延推后,要求奇峰石油暫停發貨,需發貨時三界硅業將電話通知。2005年10月21日,奇峰石油向三界硅業發出告知書,主要內容為:奇峰石油承建了三界硅業的漕澗硅業冶煉廠房,前期合作愉快,工程進展順利,但三界硅業不按合同支付工程進度款,直至7月21日下達停工通知后,至今對欠奇峰石油工程進度款及何時開工,以及如何履行合同均無明確說法,奇峰石油無法聯系上三界硅業的人員。要求三界硅業與奇峰石油見面商談,或給出明確的答復。否則將訴諸法律。涉案工程至今未經三界硅業驗收,奇峰石油在訴訟前亦未向三界硅業提供過起重機的合格證書。 
經三界硅業申請,本院同意后于2006年11月5日委托云南科信司法鑒定所對涉案工程造價及質量進行鑒定,同日委托云南信馳司法鑒定所對奇峰石油為三界硅業制作、安裝的位于云南省云龍縣曹澗鎮的起重設備質量進行司法鑒定,因三界硅業未預交鑒定費,該二司法鑒定所于2007年1月8日將鑒定事項退回本院。經奇峰石油申請,本院同意后于2007年2月5日委托云南亞太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07年4月9日出具亞太司鑒〔2007〕47號《鑒定報告》,鑒定結論:本工程總造價金額為2363860.15元。經三界硅業申請,本院于2007年6月7日委托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對本案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07年10月10日出具《司法鑒定報告》,鑒定結論:1、被檢廠房總體結構布置合理,鋼構件材料質量,梁、柱構件工廠加工焊接、截面尺寸質量合格;2、現場安裝施工存在質量問題,主要是構件連接點施工隨意,部分節點施工質量不合格。建議完善設計,并由具備相關資質單位提出整改技術方案,經業主方同意后進行整改施工,達到國家驗收規范要求。鑒定報告第8頁載明存在質量問題項目為:1、部分現場焊接質量不合格;2、大部分螺栓連接部位摩擦面未按規范工藝方法處理,螺栓松動。部分螺栓孔鉆頁位置不準,錯位偏差過大超出規范要求;3、部分梁下料長度不夠,導致施工人員處理隨意。鑒定報告第8頁、第9頁載明了鑒定部門對本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提出如下建議:根據《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3.0.7條規定:“當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本規范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構(配)件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建議施工單位與甲方協商,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對項目中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其中主要是鋼構件相互連接的接點部位,如焊縫質量問題可采取補焊、鏟除重焊等措施進行補救。螺栓連接質量問題可采取重新安裝,認真處理接觸面,更換螺栓等措施進行處理。由于該工程屋面尚未安裝,工程又處于氣候較潮濕地區,鋼構件長期暴露于露天環境,銹蝕速度比較快,建議盡快由施工方提出整改技術方案,經甲方同意后進行整改施工,到達國家驗收規范要求,使項目早日建成使用。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辨主張,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一、三界硅業提交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否是對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的變更。二、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奇峰石油的義務是否履行完畢。三、三界硅業是否尚欠奇峰石油工程款,數額是多少。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一、關于三界硅業提交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否是對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變更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經審查,《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內容為同一工程,且前者系對后者原約定條款的補充或變更,故應與后者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二、關于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奇峰石油的義務是否履行完畢的問題,根據鑒定報告及當事人當庭自認,奇峰石油未運輸和安裝搗爐機,故其并未履行完畢該合同約定的義務。三、關于三界硅業是否尚欠奇峰石油工程款、數額是多少的問題,根據云南亞太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本案已完工程的造價為2363860.15元,該《鑒定報告》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內容上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對該報告中的鑒定結論本院予以認定,扣除三界硅業已付的150萬元工程款,其尚欠奇峰石油工程款863860.15元。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雙方當事人于2005年4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運輸、安裝合同》、2005年6月14日人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系由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本案中,三界硅業于2005年7月21日向奇峰石油致函要求奇峰石油暫停發貨,需發貨時三界硅業將電話通知,之后三界硅業未能舉證證實其已通知奇峰石油復工,故本案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在于三界硅業,且三界硅業已明確表示對于未施工的搗爐機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的工程不要求奇峰石油再予履行,雙方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基礎和必要,故奇峰石油要求解除雙方合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運輸、安裝合同》同屬一個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奇峰石油在審理中陳述如果法庭認定該合同屬另外兩個合同的組成部分,其要求一并予以解除,故上述三個合同應當一并予以解除。至于三界硅業提出的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不能解除合同的抗辯主張,因工程質量整改的可在解除合同時予以解決,不影響合同的解除,故對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本案已完工程的質量部分不合格,奇峰石油應當在該鑒定報告確定的范圍內進行整改,故三界硅業要求奇峰石油進行整改的反訴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同時,在已完工程經過整改并驗收合格后,三界硅業應當向奇峰石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2005年5月30日前三界硅業應當支付194萬元,但該日至2005年6月2日期間,三界硅業僅支付了100萬元,尚欠94萬元;2005年6月3日至2005年6月19日期間,支付了130萬元,尚欠64萬元;2005年6月20至款項付清之日,支付了150萬元,尚欠44萬元。因此,計算利息的期間和本金為:2005年5月30日至2005年6月2日,本金94萬元;2005年6月3日至2005年6月19日,本金64萬元;2005年6月20日至現尚欠款中44萬元付清之日,本金44萬元。三界硅業現尚欠奇峰石油的工程款數額為863860.15元,扣除上述44萬元外,尚欠的423860.15元,因雙方約定三界硅業支付194萬元后的尾款于工程完工后付清,而本案工程并未完工,故423860.15元不應計算利息。至于三界硅業要求奇峰石油整改工程后需通過云南省或者大理市質監部門的驗收的反訴請求,因雙方當事人約定工程由雙方進行驗收,并未約定由其他部門驗收,故該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界硅業要求奇峰石油交付竣工資料等材料的反訴請求,雙方約定起重機合格證和工程驗收報告屬合同組成部分,奇峰石油應當交付,其中,工程驗收報告因涉案工程系未完工工程故僅限于已完工程的驗收報告;鋼結構成品、半成品質量檢測報告的交付,雙方并無約定,但竣工備案需提交鋼材出廠合格證和鋼材抗拉、焊接試驗報告、電焊條出廠合格證,奇峰石油明確表示能夠交付以上材料,故奇峰石油應當交付鋼材出廠合格證、焊接試驗報告、電焊條出廠合格證。對于其他竣工備案所必須的資料,因竣工備案的事實尚未發生,且材料不能明確,本院在本案中無法作出處理。待竣工備案事實發生時,三界硅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奇峰石油提出合理主張,并由奇峰石油履行必要的協助義務。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于2005年4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運輸、安裝合同》、2005年6月14日人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二、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按照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2007年10月10日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第8頁、第9頁載明的處理建議對已完工程質量進行整改并通過雙方當事人驗收達到現國家有關質量標準。 
三、被告(反訴原告)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于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對已完工程質量進行整改并通過雙方當事人驗收達到現國家有關質量標準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工程款863860.1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自2005年5月30日起至2005年6月2日止本金以94萬元計,自2005年6月3日起至2005年6月19日止本金以64萬元計,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本金44萬元付清之日本金以44萬元計。) 
四、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40日內向被告(反訴原告)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機合格證、鋼材出廠合格證、鋼材抗拉、焊接試驗報告、電焊條出廠合格證、已完工程的驗收報告。 
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反訴原告)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16622.2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負擔30%即4986.66元,由被告(反訴原告)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負擔70%即11635.54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云南奇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負擔90%即9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云龍縣三界硅業有限公司負擔10%即10元;鑒定費78224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負擔300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48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的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一年;雙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
 

審 判 長 孟 靜 
代理審判員 盧 娜 
代理審判員 起 俊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熊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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